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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面融资新政策 探讨融资新途径

发布日期:2017-06-26  字号:【

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,加强融资平台管理, 53日,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司法部、人民银行、银监会、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》(财预〔201750号),就全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、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、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、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,以及推进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。

通知发布后,市财政局组织政府平台公司、政策性银行、国有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进行了充分交流和学习,并开展专题讨论,研究政策、探讨对策。会后,投融资部积极行动起来,结合通知要求,就当前融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。

新政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,如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、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,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;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等企业提供融资时,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、承诺函、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;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,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、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,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,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、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,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,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,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,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。这些新要求将对集团投融资工作产生较大影响,意味着市政府划拨的储备用地、承诺函等将不能作为集团融资的偿债来源,今后的融资工作将会全面推向市场,需加强市场化运作。

我部认为,尽管50号文的发布将对集团融资造成一定负面冲击,但我们仍会加紧步伐、向前奋进,积极探索在市场化运作大背景下,加强资产证券化、融资租赁、信用贷款、信托债券以及PPP等融资方式运作, 同时按照“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”原则,积极引入社会资本,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和规范高效的融资运营机制,为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奠定扎实基础。